法律分析
公司注銷,存在多種情形,不同情形下,責任主體不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也就不盡相同。
公司因合并注銷的,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公司因分立注銷的,公司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這樣的情況,相對來說對債權的影響小一些,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前,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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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上述原因注銷的呢?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經過清算,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沒有按照規定向債權人通知和進行公告的,清算組將需要對債權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經過清算就注銷的,那么,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實操建議
實務中,企業在發生業務往來時,應該做好如下措施:
建立業務關系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繼受方式、繼受對象等內容,或者約定擔保條款。
發生業務往來后,定期關注債務人公司企業情況,及時了解債務人公司的重大事項的發生。
一旦發現債務人公司注銷,一方面通過對方的經辦人員了解具體情況,另一方面到工商登記機關及時調取對方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了解注銷的具體情況。
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責任主體,通過工商登記資料明確責任主體的具體信息。
通過郵件、律師函等方式主動與責任主體溝通債務履行問題,若對方拒絕履行的,選擇正確的主體向有管轄的法院訴訟主張權利。注意提前了解責任主體的財產狀況,以便訴訟時做好財產保全工作。
相關依據及參考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