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縣(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受委托工商所登記個體工商戶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管理模式。
縣(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應當向上一級工商局備案;受委托工商所應當在其登記場所將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依據、登記范圍、登記條件、登記程序、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事宜向社會公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登記。對當場登記并核發營業執照的,可以免發受理通知書和登記通知書。
意見明確,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由所長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意見還規定,受委托工商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就業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為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提供咨詢服務,設立和完善登記窗口的“綠色通道”,實行申請、受理、審批“三優先”的一站式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登記,并將涉及工商部門的國家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