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公司所得稅清算處理的具體內容:
以下內容需要清算:
1、公司的全部資產(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的所得;
5、所得稅;
6、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二步、確定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
通常企業終止生產經營的開始清算之日一般為以下日期之一: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第三步——第一個納稅年度中結算清繳所得稅
第一個納稅年度是指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在第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四步——第二個納稅年度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個納稅年度是指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在第二個納稅年度,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第五步——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②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7、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至此,清算完成。
特別提醒: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