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的出資情況及注冊需符合的條件,首先來看看外資的定義,外資是如何描述的呢?跟掌中太和太原代辦公司一起來看看,具體定義如下:
一是將外資理解為國外資本(Foreign Capital)、國外貨幣(Foreign Currency)或國外資金(Foreign Funds);
二是指外國投資,即屬于國際投資的一種行為;
三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從東道國的角度來看,通常將外國投資者稱之為外資,這是從投資主體上來界定其含義的。
太原外資公司的出資情況及相關規定,如下:
1、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2、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4、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5、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文件,確認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