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具體可變更的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變更: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范圍變更登記: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且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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