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從事服務業、飲食業、旅店業、出租汽車業,建筑安裝業、外商投資業的用票單位和個人,首次辦理申請購領發票時,應憑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公安備案章)的印模,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填寫《購領發票審批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到指定的發票發售窗口領取核發打印的《購領發票卡》,憑此辦理購領發票事宜。以后每次辦理購領發票時,除帶《購領發票卡》以外,還應攜帶主管稅務機關所規定的其他證件。
2. 凡從事廣告業、律師業、房地產業、國際貿貸業、交通運輸業、外地進京施工業的用票單位和個人,首次辦理申請購領發票時,應憑有效的《稅務登記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公安備案章)的印模,還應憑行業主管部門開具的從業證明及批復或外埠同級地稅機關開具的證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填寫《購領發票審批單》,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批復后,到指定的發票發售窗口領取核發打印的《購領發票卡》。憑此辦理購領發票事宜。以后每次辦理購領發票時,除攜帶《購領發票卡》以外,還應攜帶主管稅務機關所規定的其他證件。
3. 凡從事國際航空業,工商企業注冊咨詢代理業的用票單位和個人,首次辦理申請購領發票時,應憑《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及有關批準文件。國際航空業需到華北管理局填報《購領發票審批單》,經華北局審批后發給《專用發票購領證》,憑此到華北局辦理購領發票;工商企業注冊代理業務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購領發票審批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發給《購領發票卡》,憑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購領發票。